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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期刊中心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术期刊中心主办/承办期刊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令《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版)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1998)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术期刊中心代表学校主办/承办《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中文版、自然科学英文版、社会科学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深空探测学报》五本学术期刊(以下简称“学报中文版、学报英文版、学报社科版、学位、深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 期刊的管理

  期刊特别是学术类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窗口,编辑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

  学校一名校领导分管期刊工作,学术期刊中心为具体的管理部门。学术期刊中心具体负责由学校安排直接承办期刊的办刊和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学院(部、处)期刊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有关学院(部、处)具体负责。在期刊管理过程中,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党委宣传部对期刊工作的指导。

  学术期刊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术期刊中心主办/承办期刊,贯彻、落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部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关于期刊管理的指示、通知、规定,并对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二)据学校对期刊管理工作的要求,协助检查具有公开刊号的校内期刊编辑部(杂志社)按照学校批准的办刊宗旨、办刊方向,办好刊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管理的要求,督促检查各编辑部(杂志社)不断提高期刊质量。

(三)协助有关挂靠单位加强编辑部的队伍建设和各期刊编委会委员、主编(副主编)、主任(社长)和副主任(副社长)的聘任组织工作。

(四)负责学术期刊中心相关期刊创办、注销、变更、出版增刊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五)负责组织、协助具有公开刊号的校内期刊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年检、审验和评比工作。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术期刊中心编辑部(杂志社)的职责。

(一)按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确保期刊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实现出版工作的正规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并对政治和技术保密进行审查;

(二)配合学术期刊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期刊出版经费的收支安排;

(三)依法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负责期刊年检、审验、变更事项和编委会换届的申请报批;

(五)其他应由编辑部(杂志社)办理的有关事务。

  期刊的业务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编辑部(杂志社)主任(社长)是编辑部(杂志社)的业务执行负责人。

  各类期刊按照要求设立期刊编辑委员会。期刊编辑委员会是期刊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对期刊的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编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学校在相关学科的专家中聘任,期刊的主编应兼任编辑委员会副主任。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发稿范围,在校内外、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中选择。

 第十条 主编(总编辑)的条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类和科普类期刊的专职副主编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 编辑部(杂志社)主任(社长)和副主任(副社长)、主编和副主编、编辑委员会委员,由编辑部(杂志社)会同挂靠部门提出。编辑部(杂志社)主任(社长)和副主任(副社长)由学术期刊中心审查,报学校有关部门聘任;主编和副主编、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期刊中心审查,报主管校领导聘任。

 第十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 期刊按有关规定未能通过年度核验的,将会被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第十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期刊的出版

 第十五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十八条 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二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二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三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学校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

 二十四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二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二十七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二十八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三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由学术期刊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