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术期刊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办各类学术期刊的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论文投稿、审稿、编辑、出版等全流程中的学术行为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实施本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诚实守信、潜心恒心、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参照《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期刊出版实践,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五条 论文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指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具体包括:
1.观点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包括直接使用、转述、拆分重组、增减内容等形式;
2.数据剽窃: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数据,或对他人数据进行修改、增减、改变排列及呈现方式后未注明出处使用;
3.图片和音视频剽窃: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或经修改(含增强、删减、添加内容等)后使用他人已发表的图像、音视频资料;
4.研究方法剽窃: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或修改非核心元素后未注明出处使用;
5.文字表述剽窃:不加引注使用他人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包括直接引用未加引号、多处使用仅部分引注、同义替换转述等情形;
6.整体剽窃:将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大部分内容或多篇文献拼接后,经简单修改即以自己名义发表;
7.未发表成果剽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数据、方法,或获得许可但未说明来源。
二、伪造:指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为依据的数据、图片及样品等;虚构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及支撑资料;编造参考文献、研究资助来源等关键信息。
三、篡改:指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具体包括:
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原始调查记录或实验数据,改变其本意;拼接、篡改图片内容(如去除部分元素、添加虚构内容、增强特定部分等)影响解释结论;歪曲原始文献观点或研究结果以适配自身论点。
四、不当署名:指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包括:
排除对研究有实质性贡献者的署名;为未参与研究的人员署名(“挂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等信息。
五、一稿多投:指将同一篇论文或仅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的行为,包括:
同时将论文投向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约定回复期内转投其他期刊;未收到正式撤稿通知前另行投稿;对论文稍作修改后投向其他期刊而不说明。
六、重复发表:指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或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内容的行为,如不加引注使用自身已发表内容、摘取多篇已发表文献片段拼接发表等。
七、买卖与代写论文:包括购买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代写论文等有偿学术交易行为。
八、违反学术伦理与其他行为:违背研究伦理,如未经伦理审批开展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如在投稿中伪造课题资助、学术经历等;利用AIGC生成文字超过合理比例且未说明,或使用AIGC生成虚假数据、图片等;其他违反公认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六条 审稿专家的学术不端行为
故意拖延审稿进程,影响期刊出版秩序;擅自使用或披露稿件中的未发表研究成果,或将其据为己有;违反回避制度,审理存在利益关联的稿件;出具虚假审稿意见,或利用审稿便利谋取私利;其他违反审稿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七条 编辑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学术不端检测,或隐瞒检测发现的问题;利用编辑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学术利益,如优先发表特定稿件;擅自修改稿件核心内容、作者信息或审稿意见;泄露投稿信息、审稿意见等保密内容;参与或协助他人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初步检测
投稿论文须按规定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如知网CNKI、万方、新华网等)进行查重检测,同时结合技术手段进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筛查;对疑似存在伪造数据、不当署名、AIGC滥用等问题的稿件,由编辑部进行初步核查。
第九条 受理与登记
检测发现或收到举报的疑似学术不端线索,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统一受理,组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调查核实
主任办公会组织对涉及学术不端相关事项(作者、审稿专家或编辑)开展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请涉事人员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据、中心自行进行检测比较判断等;对于复杂程度高的事项,可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研判组,结合检测报告、举证材料等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要求涉事人员现场说明。
第十一条 认定结论
主任办公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构成学术不端”“不构成学术不端”或“证据不足需补充调查”等结论;认定“构成学术不端结论”需明确不端行为类型。
第十二条 异议与复核
涉事人员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提交复核申请及新证据;主任办公会完成复核并出具最终结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处理依据与考量因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参照《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学校相关规定及期刊届学术共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处理措施结合以下因素综合确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与情节;造成的学术影响与后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打击报复举报人、组织实施或多次实施等严重情形;主动承认错误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对论文作者的处理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确凿,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文稿投审出版不同状态,将采取退稿、已发表论文撤销并通知相关数据库撤稿、纳入“学术不端预警名单”,限制其3-5年或终身禁止内向期刊中心所办期刊投稿等不同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将按规定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审稿专家的处理
审稿专家学术不端行为确凿,暂停其审稿资格12个月,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其审稿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学术组织。
第十六条 对编辑人员的处理
编辑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确凿,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编辑工作并参加学术规范培训等措施。情节严重者,调离编辑岗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规定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术语解释
本规定中涉及的“剽窃”“伪造”“AIGC合理比例”等术语,依据《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及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适用冲突处理
若本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标准不一致,与学校有关最新规定不相符,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